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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明确指出,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构成作弊,包括但不限于:携带与考试内容直接相关的纸质材料或电子存储设备;抄袭、协助抄袭答案或资料;胁迫他人为自身抄袭提供便利;携带通讯设备以发送或接收信息;由他人顶替考试;故意损坏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在答卷上错填他人信息;传递、接收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以及任何以非法手段获取或企图获取答案、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则针对考试机构及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或结束后发现的作弊行为进行界定,包括:利用伪造证件、证明等非法手段获取考试资格、加分或成绩;评卷时确认答案雷同;考场秩序严重失控,出现大规模作弊现象;工作人员参与或协助作弊,并经查实;以及其他经判定为作弊的行为
上述规定旨在维护考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确保每位考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任何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优势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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